(三)其他分类
在诉讼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其目的在于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1、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在理解本证与反证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确定本证与反证之前,先确定就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举证责任分担,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而对该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但有时,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又是反证。如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所借的2万元钱,并提供证人王某与陈某作证。诉讼中,李某主张实际只借张某1万元,并出示张某亲笔写的借给李某1万元,原来的借2万元借条作废的书证。在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供的李某所写借2万元的借条以及证人王某与陈某为支持张某主张的本证,而李某所提供的张某亲笔所写借条则既是反驳张某主张的反证,同时又是支持自己所提出的只借1万元主张的本证。
第二,在确定反证时,需注意区分反证与反驳证据。如在上述案件诉讼中,李某同时还说,张某向法院提供的证人王某与陈某系张某的同学,其证人证言不真实,李某的这一陈述即为反驳证据。因此,反证与反驳证据,从其目的上看是一致的,其区别在于反证是独立的证据,而反驳证据不是独立的证据,只是对对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与驳斥。
综上,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在于,有无本证直接影响主张的成立与否,而有无反证,则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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