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财产保全的管辖与措施以及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争议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有赖于一个正常的诉讼秩序的保障。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一些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如当事人制作虚假证据,殴打、辱骂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争议案件的尽快解决,为排除妨碍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针对妨害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为了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应解决两个问题。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主体要件
即任何人,不管是当事人、证人等其他参与人,还是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只要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妨害诉讼行为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即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一定具有主观的故意,如果非故意,即使其行为妨害了诉讼秩序,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证人在赶往法院作证的途中,因遭受雨淋而使衣服口袋中的重要书证毁灭,虽然给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也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因为该证人并没有故意毁损该书证的恶意。
(三)后果要件
即行为人实施的主观故意行为必须造成妨害诉讼的实际后果,否则不能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对待。例如,张某与李某发生殴打,为了能够通过诉讼多获得一些赔偿,张某在起诉前找到在医院工作的朋友多出具2000元的医疗费用单据。张某以此单据为书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因侵权而给自己造成的3500元经济损失。在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时,张某将该单据撤出,张某的这一找朋友出具虚假书证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因为从张某找其朋友开出2000元医疗费用单据行为本身来看,确实张某存在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故意,但是由于张某及时将该单据撤回,因此,并没有造成影响诉讼秩序的后果,故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