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保全的开始程序不同
就诉前财产保全而言,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依职权主动采龋
3.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毕竟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行为,因此,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该申请权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保全则不同,采取诉讼保全时,人民法院已经对所受理的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即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是针对金钱之诉。例如,宏倡贸易公司以建筑安装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向其支付所拖欠的建筑材料款56万元,此时,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首先针对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如果建筑安装公司没有可供冻结的存款,而需要保全其财产时,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大体相当于56万元。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针对非金钱的其他案件,而且往往涉及争议的标的物。例如上述案件,如果建筑安装公司起诉宏倡贸易公司所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案件中涉及到争议标的物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对该批建筑材料直接予以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是大家应重点掌握的问题,尤其是一些较为特殊的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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