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活动及结案方式。法院调解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的案件进行的自愿协商活动,就可以理解为法院调解;其二,是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需以当事人达成协议为条件。
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以及其具有的效力问题是大家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在我国,除婚姻案件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调解以外,其他案件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
法院调解生效后,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如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向水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生效后,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因得到解决而消灭,对该货款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争议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水泥公司与建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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