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时限制度。
1.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
2.自行收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5条以及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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