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制度,即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新建立的制度。掌握举证时限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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