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即法律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对于证据的种类问题,应侧重于掌握两个问题:
(一)证据的具体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大家重点应掌握前四种证据,这四种证据也是历年考试中经常会涉及的问题。其中,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侧重于证据种类的判断,即根据具体的案情资料来判断所涉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还是视听资料。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出来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也就是说,书证一定存在一个特定的载体,如纸张、石碑、布等,而且在具体的载体上记载了一定的文字、符号或者图案,而这些文字、符号、图案结合起来又反映一定的思想内容,即为书证。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所存在的物理性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物品的长、宽、高、质量、痕迹等特征,但是,需注意同样一个证据在一个案件中,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比如,张某认为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于是以遗嘱为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遗嘱继承维护其合法权益,结果被告李某提出该份遗嘱是伪造的,不是死者亲笔书写。那么这个遗嘱到底是什么证据?我们说,相对于原告所主张的遗嘱继承权而言,该遗嘱是支持原告主张的书证,因为原告希望用遗嘱所反映的思想内容作证;而相对于被告李某而言,该遗嘱则是物证,因为被告李某希望用该遗嘱的字迹特征来作证。
视听资料则不同,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时很类似于书证,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思想内容作证;有时又很类似于物证,如用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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