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有六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2.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不得放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这里需注意的是,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而不是代理人,如果代收人同时又将诉讼代理人指定为代收人的,该代理人作为代收人有权签收调解书。
4.邮寄送达时,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
6.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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