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是针对轻微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强制措施,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直接作出口头决定,即可采龋但是,一般应当先适用训诫,经过训诫仍然扰乱法庭秩序,可以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
(三)罚款的适用
1.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2.采取罚款措施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影响罚款决定书的效力。
(四)拘留的适用
拘留只能针对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需注意:
1.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拘留人提出复议申请后,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议,如果发现拘留不当,应当及时口头通知解除拘留,然后在3日内补作复议决定书。
最后,还需注意适用强制措施的规律,即对一个行为人的一个具体妨害行为,一种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一次,但是,可以并列适用多种强制措施。如对当事人制作伪证的行为,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已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可以对该行为人既适用罚款措施,又适用拘留措施。第五节诉 讼 费 用
诉讼费用部分在全国历年资格考试中是一个非常次要的内容,仅在个别年份考试的选择题题型中出现过少量试题,而且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诉讼费用的种类通常包括:一是案件受理费,其中,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比例征收,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件征收;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但是,上述其他诉讼费用仅对财产案件征收。
诉讼费用的负担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如败诉人负担、按比例分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者起诉人负担、法院决定负担、当事人自行负担等。但是,不管按照什么原则负担,其一般规律是按照案件最后的实体结果负担,离婚案件除外。例如,甲公司诉乙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300万元,如果最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则从案件最后的实体结果来看,属于甲公司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就100万元部分,甲公司败诉,则100万元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而就200万元部分,属于乙公司败诉,则由乙公司负担200万元部分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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