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期间、送达
期间,是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期间的计算需注意几点:
1.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期间从次日、次时开始计算。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如果期间届满月有与期间开始日相对应的日期的,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如双方当事人为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7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1月31日届满;如果申请执行期于2000年8月31日开始,则于2001年2月28日届满。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如诉讼文书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诉讼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如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传票的行为,向证人送达出庭作证通知的行为等。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答辩状、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则不能视作是送达。可见送达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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