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时间要件
即妨害诉讼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民事诉讼尚未开始,或者诉讼已经结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视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但是,需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结束后,并不是绝对不能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其关键在于其行为的对象,如果行为针对执行标的物采取,而且该行为的实施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则仍然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否则不得作为妨害诉讼行为对待。例如,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李某将摩托车返还给自己。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摩托车为李某所有的一审判决,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因为欠缺足够的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张某拒绝交付摩托车,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手段,将该摩托车强行从张某处拿走,交给权利人李某后,因张某对该判决有意见,于是张某及其哥哥不仅追上执行人员将其打伤,而且还不顾李某阻拦,强行砸坏该摩托车。那么,张某及其哥哥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我们说,就该案而言,张某及其哥哥的上述行为应分别对待。张某及其哥哥打伤执行员的行为不能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因为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结束,该行为虽然构成对执行人员人身权利的侵犯,但是该侵犯并没有直接妨害诉讼秩序。而张某及其哥哥砸坏摩托车的行为则构成妨害诉讼行为,因为该摩托车是本案的执行标的,砸坏摩托车,会直接影响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在适用这些强制措施时应当注意相关程序问题。
(一)拘传的适用
1.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才能适用。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被告;第二,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此外,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
2.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拘传票。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只能提出拘传的建议,无权决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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