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易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该财产所需要的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例如,顺达电子仪器公司以新华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80万元。由于新华贸易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顺达电子仪器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对新华贸易公司的两辆奔驰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后来发现,新华贸易公司在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这两辆奔驰汽车抵押给银行。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银行基于抵押行为而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权利人出现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的特殊困难状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预先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时,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处于明确状态,而且只能针对一定范围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对于什么案件属于情况紧急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0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案件属于情况紧急案件: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第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第三,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第四,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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