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白
王某的代理人称,业主无意挑战现有法律。但他并不知道,这一无意间的作为,已经给业界带来了新的难题:现实需要王某将两套联排别墅恢复原状。但是,作为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个人,他是否拥有建房的权利?
由于土地开发、建设房屋均需政府规划许可,丰台区城管大队宣教科科长王强建议记者去找北京市规划委咨询。
12月21日,北京市规划委法制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回答本刊咨询时表示,他们碰上了一个新问题。
这位工作人员翻开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找到1989年出台的《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中对翻建扩建有着如下条件限制:一、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二、以自用为目的;三、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四、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出行。翻建、扩建私有房屋,应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房屋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换言之,居民可以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将建筑恢复原状。
工作人员具体解释说,在那个年代,四合院内居民私建搭建较多,如“贫嘴张大民”之流。但是,丰台区国际花园私建别墅的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还是首次听闻,具体适用哪个法律法规,法制处可能也需要研究。
几经辗转,记者发现,尽管法制处尚未了解相关情况,但相关业务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北京市规划委监察执法大队执法室江主任表示,可以采取比照原则的办法,既然四合院业主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自建,别墅业主应该也可以,“打个比方说,比如业主遭遇火灾,难道法律就不允许他恢复建筑原貌”?
但他同时承认,相关法律滞后了,“20年前还没有普通居民住别墅,法律上也就没有相关的规定”。
同样出于“比照原则”,既然四合院业主“恢复原状”不属于“自建房”,别墅业主“恢复原状”也就不算“自建房”。
“如果上游法律对符合规范的‘自建房’给予合法地位,这件事本来不该如此麻烦。”邹晓云说。
一个值得期待的前景是,济南市政府正在考虑通过政府没收、收购的方法,将一些已经建成,但是并不严重违背规划,可以利用起来的“野楼盘”转变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12月24日上午,听说记者要去济南市槐荫区的鑫城小区,的士司机张师傅显得有点兴奋,“你是在那买的房吧?”看到记者点头之后,张师傅似乎找到了“同路人”,“你说这是拆还是不拆啊?住了好几万人,应该不会拆吧?”
还未等记者来得及回话,张师傅边开车,边开始自顾自地说了起来:“我是在大金庄那块儿买的房,前段时间说是西边这片都得拆,后来又没信儿了。唉,自从买了这边的房子,就一直被弄得人心惶惶的。”
张师傅的担心源自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并没有产权证,只有一张和当地村委会以及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书。这样的楼盘在北京被称为“小产权房”,在济南则俗称“野楼盘”。正是这个“野”的身份,成了张师傅们心中的一颗“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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