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到“强势”
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次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决了四个核心问题:首先,土地储备制度是否应该肯定、坚持,如何给机构定性?答案是确定的——当然要坚持,该机构被明确定性为事业单位。
其次,出台这个办法仅仅是规范一下土地储备制度的准则还是增强其调控职能?回答是要强调其调控职能。
另两个问题是,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所有经营收购行为是否应统一管理,“进一个笼子”?
对于这后两个问题,业界争议很大。即使在《办法》出台后也是如此。
出台的新规已经明确了征收土地范围:即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其中的第四款规定被认为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即这实际上排除了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做法
但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邹晓云看来却仍存疑虑。邹晓云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所谓“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是试图有所限制,但是在“转用”的过程中,往往其收购步骤已经于先期完成,所以这个规定的可执行性值得观察。这样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农转非的征用不再通过土地储备中心,而是直接进行。
然而,透过《办法》可以看到的是,政府仍在力求通过土地储备,增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强度。
不在规范内的上海模式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问题而生,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土地调控手段,其主要功能是变“多头供地”为“独家供地”,由政府来根据土地市场供需变化来增加或减少土地供应。
1996年8月,我国第一家土地处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在上海诞生,开全国之先河。
在上海,上海地产集团成立后,市一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实际功能被委托给上海地产集团来运作。上海地产集团,根据收购储备计划和政府要求实施土地储备,自收自支,自行与被收购单位谈判。形成事实上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上海地产集团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被称作“上海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提醒说,新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只针对先前就是事业单位的地方土地储备机构,上海这样由企业出面实际运作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在新规的规范范围之内,“应由地方自行规范。”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在接受《经济半小时》采访时也提到:“(土地储备机构)有的是公司性质的,尤其这种公司性质的,它既有这种储备土地的这种职能,同时也搞经营,这个也不够规范。”显然,国土资源部已经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
也就是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出台,并没有一步到位将土地储备模式“三分天下”的局面来个“大一统”,而是给部分地方的做法留下了自我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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