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而言之,削减事业人员的退休金的那些道理是站不住脚的。假如有关部门一定要甩掉这个包袱,那么请你们务必考虑一下历史和政策的延续性。因为在20年前参加工作的那些事业单位的人员,他们长时间领的都是低工资,根本就没有什么福利,当时的政策就是保证他们干30年退休后可以领百份之百的退休金(全薪退休)。所以尽管当时他们的工资都很低,但他们的大多数对国家和单位都是尽心尽力的奉献。虽然,后来推出新政策、大多数事业单位的人员都大幅度提了工资。但毕竟这些老员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在低工资的情况下渡过的,当时的政策和待遇是和现在完全不一样的。我们应该充分地考虑这些历史的因素,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法酌情合理地改革,而绝对不能一刀切!不然的话,肯定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和谐现象,和胡主席最近所提出的“不折腾“的指示背道而驰了!
再者,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里所说的工资水平和待遇,应该也包括退休的工资待遇。教师也是属于事业单位的编制,如果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全部减少,教师的退休工资也减少,这就公然违背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法律规定。事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政策的延续性,这决不是一个领导和部门说改就能改的,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在此事上务必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做出违法的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