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很明显,“大幅度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不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要求的,这样做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搞清楚。
第一,中国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本来并不高。我们曾做过一个调查,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绝大多数是1997年前退休的,他们的养老金水平是明显偏低的。从2005年的养老金水平看,明显偏低,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与1997年后特别是新世纪退休的职工养老金的水平相比明显偏低;二是与在职职工的收入水平的提高相比,明显偏低;三是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以及医疗、学费、房价上涨相比,明显偏低;四是与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相比,明显偏低。这些都有大量数据可以证明。
造成这种“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低工资制度。这是一个根本原因。从1957年到1977年整整2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不仅没有增加,而且从年均637元下降至602元;进入改革开放时期,扭转了上述不正常状况,工资有了提高,特别是通过1985年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有了较快增长,但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总体上讲我国仍然处于低工资时期。这里有一个佐证就是“脑体倒挂”现象一直延续到1996、1997年甚至更后一些。退休职工中大多数人是这一时期退休的。某著名高校三个院系2006年有退休人员382人,1997年前退休的占66%,其中教授98人,占总数70%,副教授58人,占总数61%。这些较早退休的职工不仅把自己创造的剩余产品价值交给了国家,而且把一部分必要产品价值当作剩余产品价值,即作为积累也交给了国家。加上由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滞后,住房消费未纳入养老金计发基数。这些都使养老金形成基数偏低。再有,较早退休人员也往往不能分享地方职务(岗位)津贴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的职务(岗位)津贴。上海就是这样。这两块在一些事业单位,如高校教师收入总量中占很大的比重。上述因素决定了较早退休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形成基数明显偏低,进而决定了其养老金水平的偏低,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学者举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职工养老金水平较高与内地一些困难企业养老金每月三、四百元为例,来论证整个事业单位养老金水平偏高是不科学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
第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高于企业单位也是正常的。这是由两个部门劳动力结构、劳动性质及其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不同决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一般占职工总数85%以上,劳动者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这里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毫无疑问,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倒退回去吗?
这里还必须指出一种误解,即“退休金不再是劳动报酬”(引自周俊生《端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碗水》,见2月4日《上海商报》评论版)。养老金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但千真万确是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因而是有高有低的。对公有制单位说,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对非公单位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退休人员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这说明养老金是不能平均发放的,平均主义不等于社会主义平等或公平。其实,事业单位和机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比企业高,不仅在中国这样,在国外也如此。当然,那种同一职务、岗位或工作,如果同时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金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必须通过这次改革消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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