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校长很疑惑,他说他以前从一些文章中了解到,美国中小学校长在人事管理方面还是有相当大的权力的,尽管招聘和辞退教师不属于校长的权力范围,但是在招聘、安排教师工作以及学区依法解除教师聘用合同时校长的评价都是重要的依据,难道这位教师就无所顾忌吗?
我把陈校长的疑惑翻译给玛莎校长听,玛莎校长叹了口气说:“有什么办法,校长的人事权只是中间性的建议权,并没有最终的处置权和决策权。即便是建议权也主要是对还没有进入终身教师系列的教师有影响力,对终身教师而言,校长的人事权几乎不起任何作用。丽莎是终身教师,我既无权解聘她,也无权扣她的工资、奖金,相反,稍有不慎还有可能被她告到教师工会说我侵权。”玛莎校长的语气中透露出无奈。
“那么,如果在中国的学校碰到这样的老师会有什么样的办法呢?”玛莎校长转而向陈校长请教。
“其实,在中国也有类似的问题。中国虽然没有终身教师的制度,但是基本上教师职业也是终身制的,校长在解聘教师的权力上也非常有限;目前中国进行的全员聘任制改革赋予了校长比较大的人事权,校长在招聘和解聘教师方面的权力增大,遇到有问题的教师,我们一般是先批评教育,另外可以在评优、评奖方面进行限制,同时也可以采取扣除奖金福利等物质惩罚手段,解聘往往是最后一步。”陈校长说。
听了他们的对话,我不禁替美国校长们头疼。我对美国教师工会的威慑力以及终身教师的优越性早就有所了解,以前站在教师的立场上,我觉得这种制度对于保障教师的利益以及鼓励教师成长大有裨益,但是今天站在校长管理学校的立场上,却发现这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究竟应该怎样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呢?这真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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