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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姐
最后,又一名被称为X小姐的女证人作供。她指,1986年11月接获一名叫Patrick的男子电话,被介绍与一名叫Ronald的男子发生关系,事后可获5万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后来知道自己受骗,但因为当时感到太寂寞,於是与Ronald同居。她指Ronald常虐待她,1个多月后,她发现Ronald身份证上的中文名称,叫钱志明。据她供词称,钱志明利用传呼机找别人时,经常用上Patrick、SamYip及Chris等名字。
审结
审至结案阶段,辩方集中为被告洗脱与A小姐有关的罪名,并指A小姐如同妓女,证供值得质疑,如辩方所述,钱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问题,以此作为求情理由。控方反驳,各证人的供词片段看似零碎,但组合后仍相当完整。钱志明在判决前曾向传媒强调,与证人的关系纯粹是妓女与嫖客。
钱志明被判入狱47个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饰多角,用行骗手法与受害人接触,利用她们的心态来获取性服务,反映他是聪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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