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加强毕业生的诚信教育,突出“契约”意识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的一些书面约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是一种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一旦签订,即视为生效合同,各方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都不得违约,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学校要向毕业生进行就业协议的“契约”意识教育,指导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深思熟虑,慎重从事,切不可盲目草率。在签订协议后,要自觉遵守协议,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协议的话,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考取研究生要求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如实地告诉用人单位,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在协议书上注明,考取研究生后不作违约处理的条款。这样既保证了毕业生能安心准备考研究生,又不耽误找工作,在考研究生失败后也能顺利实现就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就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的情况,决不能弄虚作假。毕业生更应以诚信为本,做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遵守诺言,以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精神风貌,赢得用人单位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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