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
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4、占有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占有时效又称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它是针对物权(所有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占有时效的特征:
(1)占有人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
(2)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没有义务知道自己占有的财产实际上是他人的财产;
(3)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
(4)占有人必须持续不断地占有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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