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也就是债雁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须是正确的。适当履行原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遵守的原则。
3、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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