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如何办理?
答:农村信用社申请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县(市)联社汇总上报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信用社县(市)联社要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所规定的资不抵债数额公式,计算本县(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并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银监会县(市)监管办初审,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2)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对辖内各县(市)上报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应进行汇总与审核,并据此提出全辖区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总额的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的意见,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查,并就全辖安排发行专项票据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提出建议,在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最后,该数额应在各省上报国务院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予以详细说明,由国务院批准。
(3)县(市)联社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上报。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上报的全辖专项票据总额度和分县(市)数额及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审核同意后,各县(市)应根据自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状况与申请及兑付专项票据所需条件的差距制定详细的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的计划(以下简称增资扩股计划)。
增资扩股计划应由银监会县(市)监管办及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确认后,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审批。其中,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各省(市)农村信用社的2002年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准)占总资产数额(以2002年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中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数额为准)比重低于20%的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查通过后,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审核确认,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对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等于或高于20%的有关县(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查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予以审核确认后,报银监会及人民银行批准。
(4)省级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申请出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增资扩股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的农村信用社,省级人民政府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专项票据发行承诺书一年内有效,取得专项票据发行承诺的县(市)应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递交专项票据发行申请。
(5)县(市)联社上报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县(市)联社取得专项票据发行承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上报发行申请。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专项票据发行有严格的时间规定,首先,发行承诺书在一年内有效,也就是说县(市)联社取得发行承诺后最迟在一年内向人民银行递交发行申请;其次,专项票据每个季度发行一次,发行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第一周的周四;再次,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需层层审核,因此,农村信用社应提前15日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发行申请,以免延误。二是申请发行专项票据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专项票据发行申请,其中应包括本县(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实施进度;②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发行考核表;③2002年12月末和报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④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书面文件。
(6)审核并发行专项票据。专项票据的发行申请要先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银监会县(市)监管办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人民银行分行或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再报人民银行总行及银监会最后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县(市),人民银行即与其签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议书》,并按规定程序及额度发行专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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