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有哪些条件?
答:按有关规定,专项借款的发放分三批进行,每批发放的条件各不相同。
首批专项借款发放无实质性条件,试点省(市)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人民银行即按核定额度的50%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与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签订专项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第一批专项借款。
以省为单位考核,与2002年12月末,全辖使用专项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资本净额增加50%,并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即按核定额度的30%,签订相关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第二批专项借款。
当全省使用专项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资本净额不低于零时,分别按前述程序安排发放剩余额度专项借款。
上述条件的有关项目按以下规定计算:
(1)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资本总额包括:①核心资本;②附属资本。
扣减项包括:①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②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③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④已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⑤呆账损失尚未冲减部分。一般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贷款呆账准备金期末数-呆账贷款期末数-1422入股联社资金借方余额。
(2)平均资本净额=∑全省(市)使用专项借款的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全省(市)使用专项借款县(市)个数。
(3)平均资本净额增减幅度=[(报告期资本净额-基期资本净额)/基期资本净额的绝对值]×100%。
42、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计算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应按照国发15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经人民银行县(市)支行会同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及省会中支、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和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2)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汇总资不抵债数额。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审核辖区内各县(市)联社上报的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后,据此提出全辖区专项借款额度和期限的书面申请,一并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进行审查,依据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和期限的建议,在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3)国家开发银行评估专项借款的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应对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进行评估,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借款统借统还的保障措施。
(4)签订专项借款协议。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提出的专项借款申请,经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审查批准后,人民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专项再贷款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的保障条款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专项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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