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中央银行资金扶持与增资扩股有什么关系?
答:无论专项借款的借款条件还是专项票据的认购和兑付条件,资本充足率都是极为关键的因素。因此,要申请专项票据或专项借款,农村信用社必须做好增资扩股工作。从各试点省(市)的情况看,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宣传解释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改革试点期间的增资扩股工作,是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宣传工作中必须突出这一特点。要使农民及其他居民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光明前景。要向其说明中央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增强他们坚定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提高入股积极性。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这次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同时省级政府也要承担起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会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从试点省(市)情况看,凡是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就开展得比较顺利,反之则困难较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与沟通,让其认识到增资扩股工作对农村信用社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争取地方政府在宣传工作方面给予配合。
(3)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资扩股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的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做好。农村信用社要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好有关政策,深刻领会增资扩股对取得中央扶持政策,促进本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做好风险提示,合法合规地吸收股金。要对增资扩股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能仅以得到国家扶持资金政策为目的,而要将其作为保证农村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工作。在吸收股金时,不能承诺股金分红,更不能对股金支付利息,要保证股金的合法合规。同时,国家对股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要向入股群众据实说明,特别要提示入股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股金的稳定性,避免今后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44、什么人可以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答: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成为社员(股东)。其中,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工商企业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可以用自有资金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农村合作银行投资入股。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他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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