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农村商业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当地省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农村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实行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其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2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答:农村合作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1 000人;
(3)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 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
(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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