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组建程序如下:
第一步,筹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步,开业。筹建结束,须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
第三步,办理登记,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监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6、农村合作银行在服务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在辖区内开展存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民,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发放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贷款,具体比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27、农村合作银行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其中,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是取得农村合作银行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2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20 000元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农村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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