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目前,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各县(市)联社各为独立法人,机构分散、弱小,且抗御风险能力较弱。县(市)联社作为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的联合组织,既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自身又经营业务,实际上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管理机构。但是,当前县(市)联社和基层社之间权责不清,矛盾较多。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试点,将信用社与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对这种模式,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这种模式作为一种主要方式提出,供各地在改革中借鉴参考。
29、农村信用社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答:按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1)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金能抵债;(2)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3)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4)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 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30、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在股权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答:统一法人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最低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
在股权结构上,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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