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实行统一法人由谁批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农村信用社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送银监会备案。主要程序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对辖内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
(2)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3)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当地县(市)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4)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
(5)银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审批,审批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6)增资扩股,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7)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8)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在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9)原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更名、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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