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原因及对策:一、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外来工的欠薪问题要常抓不懈,始终保持“严打欠薪”的高压态势;二、 要理直气壮的号召这些拖欠工人薪水的“民营企业家”要向日本、欧美等外资企业家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认真负起一个中国企业家在中国的领土上应负的社会责任;外国企业家在广东执行中国的《劳动法》优秀于我们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值得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和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思考和反思;特别建议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时,重点要放在国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上。三、同时,认真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将欠薪企业历年未解决的外来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切实解决好,以免除国家和人民之后患。四、对民营企业老板和个体老板要加强政治、法律培训,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法律意识;五、 对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年审,要与劳动年审结合起来。对于克扣、拖欠员工工资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特别是违反《劳动法》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企业,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腾出来的土地和厂房可用来作为引进有实力的高科技优质投资商之用;六、 加强对基层劳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考评、考核;坚决将工作不作为和与私营企业老板勾结,充当老板克扣、拖欠员工工人工资保护伞的公务员清楚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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