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 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 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4、行为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为徇私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受 贿罪的处理方式。即行为人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即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按其中的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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