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 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 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而不按规定申报,至于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所以,如果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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