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 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 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 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 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4、玩忽职守罪与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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