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背后的演变
在早年的上市公司虚假诉讼案当中,董监高、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经常被列席为被告,为此,在败诉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中介机构亦曾掏钱赔偿股民。
2002年,在“股民获赔第一案”的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案当中,嘉宝实业一名陈伯兴的董事一次性补偿股民800元,进而换取到股民的撤诉,而在2006年判决的*ST联谊虚假陈述案当中,作为主承销商的申银万国证券亦对虚假陈述案承担了连带责任,它赔偿股民的金额高达608万元。
但随着时间的演进,近年来的虚假陈述案被告当中通常都看不到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的身影。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在实际操作的虚假陈述案当中,起诉董监高的话,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董监高的个人身份资料,因而在操作当中往往会拉长诉讼的时间,更何况,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远远强于董监高,故基本会放弃把董监高列为被告。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董监高在虚假陈述案当中如有过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在现实情况当中,你很难看到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 郑名伟律师说道,原因在于董监高犯错属于职务行为,上市公司向他们追偿的话往往会给人留下“落井下石”之感,而实际控制人本来就控制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更不可能向他追偿。
不过,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避免董监高因职务犯错致使上市公司深陷虚假陈述赔偿的风险。万科A(8.14,0.00,0.00%)(000002.SZ)早在2002年1月23日便为董监高等购买了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该份保单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 而深发展A(16.60,-0.13,-0.78%)(000001.SZ)亦在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议案》,保险金额为5000万美元。
“很明显,万科A、深发展A购买的这种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虚假陈述案带给公司的赔偿风险。” 郑名伟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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