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起诉疑云
相对于股民投资损失的确认,权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起诉资格无疑是一道难题。
2011年4月29日,五粮液(000858.SZ)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这意味着股民起诉五粮液的大门已经缓缓推开。这个时候,一些律师涌现出一个巨大的疑问:那就是五粮液的权证是否可以参与诉讼?
在五粮液的虚假陈述案当中,律师界普遍将2007年11月30日视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将2009年9月9日视为虚假陈述披露日,而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期间,五粮液认购权证“五粮YGC1”与认沽权证“五粮YGP1”是存在并且正常交易的。
“五粮液的权证诉讼,涉及到了虚假陈述案中法律层面的空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如是说道。
宋一欣律师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在他看来,认购权证最终通过行权可以买入相应数量的五粮液股票,而认沽权证则最终通过行权卖出相应数量的五粮液股票。因为在五粮液案中,其虚假陈述系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故五粮液认购权证的权证持有人是有可能参加维权的,而五粮液认沽权证的权证持有人则不行。
不过,买卖时间点是有条件的,即买入五粮YGC1的持有人必须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08年3月26日交易结束后申请行权,在此之后,行权后的五粮液股票必须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且存在损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权证持有者才可能具备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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