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核算悬机
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让律师很容易发现股民的股票买卖时间点符合要求,在此之后,他们会替股民核算是否存在损失,这是虚假陈述案当中最复杂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因为只有股民出现了投资损失,才具备起诉的条件。
这个时候,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出现,那就是基准日,通常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在接受股民起诉广汽长丰(600991.SH)的委托时,刘国华律师是这样核定投资者损失的:
广汽长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6月1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1月7日。而从虚假陈述揭露日2009年1月7日起至2009年3月9日,广汽长丰累计成交量为201.3657万手,刚好超过当时广汽长丰流通股总数的100%。因此,刘国华律师将2009年3月9日确定为广汽长丰虚假
陈述赔偿案的基准日,进而推算出了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即6.77元。
此时,假若有一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以7.5元/股的价格购进100股,他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与基准日之间将100股以5.5元/股的价格卖出,则股民的投资损失即索赔金额应为实际损失,即200元,若该位股民是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赔偿金额即为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在这样的情况下,股民的索赔金额即变为78元。
事实上,有一类股民非常容易忽略自己具备起诉资格,这些股民虽然账面上没有亏损甚至有盈利,但根据基准价去计算,这些股民存在着司法上推定的投资亏损。
同样在广汽长丰的虚假陈述案当中,假若有一名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以7.5元/股的价格购进100股,他选择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一直持有至基准日后,因为基准价为6.77元/股,而基准日收盘价为8.11元/股,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虽然虽然账面没有亏损相反是盈利,但他存在司法上认定的亏损78元,因而他仍然可以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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