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披露日的争议
在接到股民递来的材料后,每位律师几乎都要做一件相同的事,那就是确认虚假陈述案当中的两个关键时间点: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
简而言之,虚假陈述实施日便是上市公司造假的开始,而虚假陈述揭露日则是造假行径公布于天下之时。
ST德棉(002072.SZ)的造假行径起始于2007年3月16日,当时它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向其控股股东累计提供资金4.35亿元,但这一切信息,ST德棉并未及时向公众披露。纸终究包不住火,2008年6月5日,ST德棉姗姗来迟地发布《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上述违规提供资金的情况。
律师们很快分析得出一个结论,ST德棉虚假陈述赔偿案的实施日为2007年3月16日,虚假陈述赔偿案的揭露日为2008年6月5日。
按照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条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07年3月16日)至虚假陈述披露日(2008年6月5日,注: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并在虚假陈述披露日及以后卖出或者一直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才符合起诉条件。
不过,有时候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存在争议。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在虚假陈述案的实际操作当中,虚假陈述实施日一般都比较好确定,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经常会出现争议。”
这一点在绿大地身上得以完美体现。2010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跌幅为4.73%,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原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公告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绿大地便抛盘如注,股价一直牢牢封住跌停。
究竟是2010年3月18日还是2011年3月18日为绿大地的虚假陈述披露日,这一点在律师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的虚假陈述披露日,但陶雨生律师表示,“量升价跌”是判断虚假陈述披露日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绿大地虚假陈述一案当中, 2011年3月18日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股价反应明显比2010年3月18日剧烈,再加上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公告的内容则更为具体和明确,即明确了绿大地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因此把2011年3月18日作为虚假陈述披露日更加合适。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大唐电信(11.23,-0.26,-2.26%)(600198.SH)、ST天一(000908.SZ)等的虚假陈述案当中,庭审时上市公司与股民的主要争议点就是在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上面。
通常情况下,上述公司的虚假陈述案只有一个披露日,但*ST联谊(600065.SH)是一个特例,它曾被法院认定存在两个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即欺诈上市和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因此分别被认定了两个揭露日,即 1999年4月21日应为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招股书虚假陈述的揭露应为2000年4月27日。
当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确定存在争议时,往往都是法院最后一锤定音。刘国华律师表示,虚假陈述揭露日肯定都以法院的最后认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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