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A股的血色江湖
“我曾经模拟测算过,有相当一部分权证持有人是可以参与索赔的。”刘国华律师说道。
2007年11月30日之后,五粮YGC1由38.688元一度冲高至51.00元,随后缓慢下跌至2008年3月26日时的27.749元,由于不行权的话将带来巨额损失,故在2008年4月2日,共有2.9787亿份五粮YGC1行权,折算下来的成本为34.62元/股。
在五粮液虚假陈述当中,若以2009年9月9日为虚假披露日,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之日为2010年1月13日,经收盘价均价计算,基准价为26.23元/股,与此同时,在2009年9月9日——2010年1月13日期间,五粮液的股价最高仅为32.62元/股,这意味着五粮YGC1的权证持有人如果行权后保留股票至2009年9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理论上都有可能参与到索赔的群体当中。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与股民轰轰烈烈地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展开维权相比,机构投资者们显得过于安静。
唯一冲冠一怒的是大成基金。2007年2月28日,大成基金曾经公告称,该公司代表基金景宏(1.078,-0.00,-0.37%)和基金景福(1.041,-0.01,-1.05%)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广夏(000557.SZ)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索赔数字是一个天价——2.46亿元。
2007年2月26日,大成基金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但不走运的是,大成基金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时被驳回,2008年3月,大成基金再度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事实上,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当中,以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不可避免地会与普通投资者一样出现亏损,但现实的情况是,机构投资者们并未积极地提出起诉追讨损失。
中国银行(2.94,-0.02,-0.68%)——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开放基金便极有可能在南京中百(000421.SZ)上遭遇了滑铁卢。南京中百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3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4月8日,因而轻易推算得出,2010年6月7日应为基准日,基准价应为6.62元。
2010年一季度,中国银行——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开放基金杀入南京中百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累计购买了262.39万股,而南京中百2010年一季度的价格区间为6.02元—7.67元/股,加权均价应为6.88元/股,但南京中百爆出虚假陈述后,其股价由7.54元/股短暂上扬后便继续下挫至2010年6月末的4.65元/股,这意味着在2010年二季度撤离的中国银行——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开放基金亏损几率极大。
“机构投资者不起诉,可能是出于多种考虑。”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说道。
但在刘国华律师看来,如果基金在虚假陈述案当中受到损失,基金管理者应该积极起诉上市公司,因为基金的损失其实最终还是被基民承担了,如果基金不起诉的话,基民可起诉基金管理者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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