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考察
考察工作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8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5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8、截止到2010年 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9、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0、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人员。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考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市(州、地)、县级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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