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面试和总成绩计算
1、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十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各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递补。
面试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考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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