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案涉及如下法律关系:王某与其妹妹之间形成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被继承人,其妹妹是继承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事务性委托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委托人,孙某是受托人;王某与孙某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关系,其中,王某是受扶养人,孙某是扶养人。
(2)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为孙某未将王某的意思切实转达给王某的亲人(如王某老家的妹妹),并说其亲人已经不存在,因而欺骗了王某,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在受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遗赠抚养协议归于无效;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一直有效。如果王某依法撤销了该遗赠抚养协议,则王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王某所立的希望自己的遗产由其亲人继承的书面遗嘱即为有效,因为书面遗嘱是王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合法的继承人(其妹妹)。如果王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遗赠扶养协议一直有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原则,王某就应当履行协议。本案中,王某欲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必须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的事实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权。王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1个月内便主张了撤销权,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归于无效,而书面遗嘱则因遗赠扶养协议被依法撤销而生效。
(3)王某要求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王某根本没有遭受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于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过失;他方遭受损失,没有损失,则没有损害赔偿;须一方损失与他方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合同虽然被撤销,且孙某有欺诈行为,但是王某并没有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失,而且还得到孙某3年时间的照顾,所以,王某主张孙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4)虽然合同被撤销,但是毕竟孙某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实施了3年的扶养行为,这应当被认为是原合同的履行部分,而这部分履行虽然不是具体的财产,但是孙某却为此进行了支出
,且遗赠抚养协议已经被撤销,因此,孙某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王某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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