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1ABD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2ABCD2006年4月17日~18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在会上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3ABD2006年6月1日,美国、俄罗斯、中国、英国、法国、德国六国在维也纳就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案达成共识,在伊朗中止铀浓缩活动的前提下向其提供一项具有吸引力的方案。
4ABD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涵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因此,A、B、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治一词的涵义比较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5AC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应是新的法律制定、修改活动或者司法解释活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无关;“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不属于法律解释范围,而是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立法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6BCD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B项、C项、D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
7ACD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关于教唆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一人单独教唆,也可以是数人共同教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只能以作为方式出现,不作为行为不可能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8ACD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当然也是正当防卫,只是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而已。选项B是正确的,法条中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表明:(1)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2)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选项C是错误的。这句话前半段是对的,后半段是错误的。“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是正确的,例如行为人欲杀害他人,在其举枪欲射时,即可进行正当防卫。但“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则是错误的,不能在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时,就对其进行特殊防卫,杀死行为人。选项D也是错误的。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也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9ABCD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首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它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因为立法者受到社会生活环境的制约,是不会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的是犯罪和社会的关系。其次,并不是所有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其中还存在立法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选择的问题。刑事违法性体现的是犯罪和刑法的关系。最后,犯罪和刑罚是一对相互依赖的范畴,互为表里,不可分割。应受刑罚处罚性体现的是犯罪和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10ABCD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主体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如果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实施犯罪,则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再次,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最后,单位犯罪应当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只有《刑法》分则中具体的犯罪明文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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