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彩票发行费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发行量增加则发行费递减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归集账户,用于统一核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条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品种和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弃奖奖金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零售者代销费。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管理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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