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七条 彩票品种的开设、内容变更和停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彩票资源,优化彩票品种结构。
第八条 开设彩票品种,由彩票发行机构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彩票品种规则草案及其设计原理;
(二)发行方式、技术方案、印制方案;
(三)销售方案及市场分析;
(四)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五)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开设彩票品种申请,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已获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需要变更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彩票品种需要停止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彩票技术标准的彩票专用技术、设备和彩票印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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