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相互制约的彩票系统管理和开奖、兑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保障彩票销售系统、专用软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行负责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的,应当与零售者签订彩票零售协议。彩票零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彩票零售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零售协议为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设备。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彩票投注设备。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彩票零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零售者应当在彩票零售场所内设置统一的彩票零售标识,张贴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标语。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四)溢价、折价销售或者以信用卡透支、赊销方式销售彩票。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需要销毁彩票的,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体育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彩票销售财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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