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则和操作规程开奖,保证开奖结果的公开、公正。违反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开奖活动和开奖结果无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并可以公开选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参与开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前,不得对销售数据进行查阅、分类和检索。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开奖设备进行封闭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日内,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中奖彩票因破损等原因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予兑奖。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彩票兑奖。
第二十五条 彩票奖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兑付。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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