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助“香港电灯”的业务专长,
发展新业务
1996年,“长江基建”的主要业务基本分为三类:交通、能源以及基建材料。“香港电灯”在能源基建项目上有专长,“长江基建”可借助“香港电灯”此优势积极发展未来能源基建业务。而事实亦证明了“长江基建”此投资策略的正确。
1999年12月,“长江基建”同“香港电灯”共用了232.5亿澳元,收购了南澳洲省的“ETSA Utilities公司”;2000年8月,共同以23.15亿澳元,收购维多利亚省的“Powercor Australia Limited”;2000年7月,再次联手以14.18亿澳元收购维多利亚省的“CiticPower公司”。这几次投资都可反映出“长江基建”与“香港电灯”在业务上的充分合作,双方合作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有合成效益,亦是由于大家都可节省税务支出,互惠互利。对于这几次收购我们在下文还会提及。
“和黄”与“长实”也有着跟“长江基建”与“香港电灯”相似的情况,“长实”不直接负起“长江基建”的波动,加上“和黄”盈利稳定,使公司长远盈利可较稳定增长,从而达至上述风险分散的效果。
根据“和黄”1996年的年报,虽然集团从地产业务所得的盈利比上年下降52%,但其它业务的盈利均有增长,使全年盈利增长26%,当中最明显的是增长1024%的电讯业务及增长52%的零售和制造业务。“和黄”在电讯业务的前景将会为其持续带来可观的盈利,而且1997年地产业环境因素十分不明朗,如果“长实”增持“和黄”,将可令以地产业务为主导的“长实”降低盈利的不稳定性。
由于“和黄”的回报比较稳定,所以收购后令“长实”整体的回报起了一个很明显的平滑效果(见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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