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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 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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