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
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
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
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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