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杂谈』也来用常理对南京彭宇案分析一下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
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
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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