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专题 刑事证据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两者对案件的证明方式是不一样的,物证以三种方式(存在状态,如笔记本电脑位于桌上;其外部特征,如刀伤;内部属性,如胃内有剧毒农药),书证非此三种方式,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述的思想,如贪污案件中的帐册,反动标语。若材料非以其记录内容,而以存在状态与案件有关时为物证;并非所有书证都要写在纸上,如交通事故后,现场有一块碑,碑上记录地名,则碑为书证,若车撞歪了碑,则碑为物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案被告人之间不能互为证人证言(这样是达到自证其罪的效果)。
(5)鉴定结论:
以鉴定人的名义做出;
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做为定案根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之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认为有疑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结论是证据当中的一种,不是判决,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固定勘验、检查过程的文字材料,原因是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
(7)视听资料:种类:录音、录像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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